。
故本案可以认定为是凶宅。
P. S.:1、由于取证困难,故本案虽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调解,但双方最终均未对本案以朝东屋前道地使用权的补偿达成一致,故判决虽未明确,但分配该判决书是可以的;2、朝北屋里的东西向空地一直未分配;3、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,没有履行或履行不了,推定为当事人放弃该权益,故代俊章可以就此主张强制执行。
提交人:代俊章,男,汉族,****年**月**日出生,住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新建村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杨某,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:王,女,汉族,****年**月**日出生,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。
原告代俊章与被告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,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。
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送达,本院采用公告形式向被告王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。
2022年7月17日,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作出(2022)浙0681民初372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,查封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房产[房地权证:合瑶字第××号]。
同时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。
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死过人房子特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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